私隐政策声明 |
欢迎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之手机应用程式。本行将保障阁下透过本应用程式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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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
本行持有的个人资料主要分为两大类。它们分别由以下各项所含个人资料组成: |
a. |
客户的个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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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客户及准客户在申请开立户口,延续户口及建立或延续本行信贷或要求本行提供银行服务时,需不时向本行提供的个人资料。 |
b. |
本行员工或本行于招聘时所收集的个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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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明文件资料、联络资料、学历及履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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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及保存个人资料的目的 |
1. |
有关客户及准客户的个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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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将可能会被用作下列用途: |
(i) |
处理本行及/或其他金融服务及授信的申请; |
(ii) |
为客户提供服务和信贷融通所涉及的日常运作; |
(iii) |
于客户申请信贷时及于每年(通常一次或多于一次)的定期或特别信贷复核时,进行信用检查; |
(iv) |
设立及维持本行的信贷评分模式; |
(v) |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
(vi) |
确保客户持续维持可靠信用; |
(vii) |
进行客户意见调查及/或设计供客户使用的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 |
(viii) |
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详情请参阅本行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客户通告) |
(ix) |
确定本行对客户或客户对本行的欠债金额; |
(x) |
执行本行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及为客户债务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讨欠款; |
(xi) |
履行根据下列适用于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本行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资料的义务、规定或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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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对其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税务条例及包括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在内的条文); |
(2) |
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导(例如由税务局提供或发出,包括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在内的指引或指南); |
(3) |
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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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
遵守本行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本行集团内共用资料及资讯及/或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xiii) |
让本行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其拟承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
(xiv) |
更新、对照及/或核实可能由本行的任何关联公司、集团公司或代理人持有的有关客户的任何及所有个人资料; |
(xv) |
与金融机构、信用卡收单行、接受信用卡的商户及获本行提供联营卡/私人标记信用卡/扣账卡/记账卡服务的机构交换资料; 及 |
(xvi) |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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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关本行员工或本行于招聘时所收集的个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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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处理受聘申请; |
(ii) |
检讨薪金、花红及其他福利; |
(iii) |
考虑员工升迁、培训、调用及调职; |
(iv) |
评审员工贷款、公积金及类似计划的享有权的资格;医疗及其他福利或补偿的有关行政处理及完成有关文件; |
(v) |
提供员工推荐信; |
(vi) |
获取法律意见; |
(vii) |
遵从于法律诉讼时向法院披露资料的规定;或因应本行受制于的相关法律/监管规定下,向其分行、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成员披露资料或与上述相关的用途; |
(viii) |
监察银行内部及控股公司内部守则的合规情况;诚信检查及检讨潜在的利益冲突; |
(ix) |
确定员工是否继续受雇的适用性; |
(x) |
上述相关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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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银行于收集个人资料时或之前,会向资料当事人及员工提供一份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客户通告(下称「通知」)及关于雇员及准雇员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告或透过其他银行认为合适的方式,述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可能获转交资料的人士的身分类别、查阅及改正资料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有关本行处理个人资料的私隐政策的详请,请参阅本行的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客户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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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的保安 |
本行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所有个人资料,例如:个人资料只准许获授权之员工查阅,以及在资料存置设备实施保安措施。在传送敏感性的个人资料时,本行采用加密法技术以保障资料安全。如本行聘用资料处理者以代本行处理个人资料(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银行将透过合约规范或其他方法,防止转移予该资料处理者的个人资料未获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遗失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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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的保留 |
客户及/或员工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该资料于被收集时而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所需的时间及不时为符合法定、监管及会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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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的披露 |
除非获得阁下授权,或根据法律要求,否则,本行不会向第三者披露、共用、售卖或泄露该等个人资料,本行将根据本行一贯严谨的保安程序,处理阁下的个人资料及阁下的商务活动及交易。
有关个人信贷资料或商业信贷资料之披露,阁下可参阅由香港银行公会发出的"更广泛分享信贷资料"及"在香港设立商业信贷资料库"。
外包个人资料 - 向阁下收集的个人资料可能会被传输、储存、处理或以其他方式管理于本行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总行或其他分行,用以提供行政、电讯、电脑及其他数据开采及处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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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私隐政策声明的修改 |
此声明会不时作出修改。请定期联络本行及/或浏览本行网站以了解本行最新之私隐政策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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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的收集 |
本手机应用程式将追踪及记录客户所浏览的页面。本行将使用有关浏览次数和类型的整体资料作统计用途。本手机应用程式将不存储任何客户个人资料和任何个人识别资料。
由于技术原因,客户可能无法关闭本手机应用程式的网上行为追踪功能。如果您不同意本行收集和使用您的相关使用资料,您应当停止使用本手机应用程式。
本行不会将本手机应用程式收集的客户使用行为资料移转给任何第三方。本行不会与任何第三方合作以记录客户的个人资料。
本行不会将收集的使用资料与其他资料合并用于追踪客户或建立客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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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要求及改正资料要求 |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实务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障主任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九龙九龙湾宏照道18号
中国建设银行中心
传真:3718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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